參賽辦法
 

報名資格

全國依法設立之公、私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,以個人名義或團體組隊(每隊以5人為限)參加均可。


參賽作品規範

(一)作品形式:長度以2分鐘為限,以短劇、動畫或是宣導片形式均可。

(二)作品主題:運用視覺語言拍攝以「兩岸關係」有關的創意短片,同時請為作品設計活潑生動的標題(slogan)。

(三)作品使用素材:

1. 影像:
(1)自行創作。
(2)自創用CC(Creative Commons, creativecommons.org.tw)全球分享網站 (Common Content, commoncontent.org),依作 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,下載使用。
(3)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影像。

2. 音樂素材:
(1) 自行創作。
(2) 自創用CC(Creative Commons, creativecommons.org.tw)全球分享網站 (Common Content, commoncontent.org),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,下載使用。
(3) 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。

3. 人物素材:
不限,惟如使用名人為短片或動畫之主角,應獲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。
4. 著作授權:參賽者應繳交所有創作素材之影像、音樂及人物等素材來源授權同意書正本;如繳交副本,則需切結說明與正本相符。


報名須知

(一)參賽者需填妥1.報名表2.團體報名授權代表同意書(個人參賽者免繳)3.參賽作品創作素材來源說明表4.著作權歸屬同意書等表件,連同作品DVD光碟一式7份,於收件截止日期前以掛號郵寄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,「台灣傳播管理研究協會」,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「2008兩岸交流映象獎」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
(二)參賽影片格式DVD(DVD-Video規格),光碟拷貝7份。

(三)參賽者應於參賽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;主辦單位收件後,發現參賽作品品質不良有礙判讀、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,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,並以1次為限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不列入評選。

(四)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檔案或備份,恕不退件。

(五)有關活動報名相關事宜,請洽承辦單位02-28810742;著作權授權相關法律疑義,請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02-23767134。

活動日期

(一)收件期間:2008年5月1日(星期四)至2008年10月10日(週五)。

(二)入圍公告:2008年11月14日(週五),入圍名單於銘報即時新聞mol訊息(網址:www.mol.mcu.edu.tw)及新聞公告。

(三)頒獎典禮日期、地點:另行公布。

評審標準

由主辦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,評分標準如下:

主軸概念 30% 作品是否將本次活動的主題完整呈現

作品創意 25% 作品是否發揮創意精神及意涵

呈現方式 15% 作品呈現手法是否將活動主題映襯烘托

攝影技巧 15% 作品是否運用攝影技巧

後製剪接 15% 作品是否運用後製剪接效果呈現


獎項

(一)總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,預定各獎項名額、獎金如下:

小金人獎1組: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

小銀人獎1組: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

小銅人獎1組: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

佳作2組:每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

入選獎2組:每名獎金新台幣5,000元整

特別獎若干組:授權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

得獎者每組頒發獎座乙座,每人頒給獎狀乙紙。

(二)各項獎項得獎名額得視實際情況作彈性調整,必要時得從缺或增加,然不以超過獎金總額新台幣20萬元整為限。

(三)各獎項(含稅)應依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,得獎獎金金額在新台幣13,333元以上者,得獎者需負擔15%之稅金(國外參賽得獎者負擔20%之稅金),獎座及獎狀不得折抵現金。

(四)參賽者如以團體方式參賽,其得獎獎金由隊長代表領取,並由其為所得人及代扣所得稅。主辦單位均不涉入獎金分配處理事宜。


其他注意事項


(一)參賽者需確認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創作,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,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,經評審決議認定,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,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;已發之獎金、獎座、獎狀需交還主辦單位。

(二)參賽者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需真實且無偽造情事,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,如有虛偽隱匿情事,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;其為得獎者,並取消得獎資格,收回獎金、獎座、獎狀。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,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;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活動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,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。

(三)同一作品不得參與過其他競賽,重複參賽。

(四)參賽隊伍如以團體方式報名,應載明隊名、隊長及隊員姓名;隊長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單獨參賽或擔任其他參賽團隊之隊長,但得為其他團隊之隊員。

(五)參賽者應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,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,將該參賽作品發行影音光碟,於國內外重製、散布、改作及編輯,並於無線、有線、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、網路或其他器材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。

(六)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臻事宜,由主辦單位解釋及修改之。